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下水道工程上必要,在公、私
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給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
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
損害者所給付之費用。
第五條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
分之五計算,一次支付。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第六條 補償費依工程使用土地面積,以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公
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
如跨越年度,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
計算之。
第七條 補償費除前條規定外,涉及建築改良物或農林作物之補償者,依
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及農林作物補償有關規定辦
理。
第八條 下水道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埋設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五條至第七條
之規定給付償金或補償費。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