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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行政效率,並提昇為民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實施服務態度考核對象為本局各科室主管、同仁,包含約僱人
    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


三、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設置服務態度意見箱或調查表,供民眾陳情改進意見,並
       由秘書室負責資料彙整,如遇有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應即
       勸導糾正,並查明處理。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之電話禮貌及服務態度,應隨時予以考
       核,如有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應即
       勸導糾正,並查明處理。
 (三)人事室將不定期抽查本局各考核對象之服務態度及出勤等情形
       ,如有服務態度不佳或未依相關規定服勤者,應即勸導糾正,
       並查明處理。


四、本局設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法規審議科科長、法規諮詢科科長、行政救濟科科長、
    採購申訴審議科科長、消費者保護官室兼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等十一人組成,每季舉行一次
   「本所員工服務態度考核及檢討會」,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
    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就平時及專案考核結果評議,以作為獎懲之
    依據。


五、考核結果之獎懲如下:
 (一)獎勵:考核小組於每季(三個月)選出服務態度優良之員工一
       人至二人,除予以公開表揚或公告外,並酌予敘獎或頒發獎品
      (金),以資鼓勵。
 (二)懲處:如遇有服務態度惡劣、言行不遜、屢次找不到人等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除予以勸導糾正外,並請該單位主管督導改
       進,同時將予以處分及列入年終考績(成)或是否續聘(僱)
       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