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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烏日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民間參予協助監督烏日資源回收廠(以下簡稱烏日廠)之操作營
    運事項,特成立烏日資源回收廠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
    並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六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監督會協助監督事項如下:
    (一)烏日廠各項操作營運事宜。
    (二)烏日廠環境污染、安全管制事宜。
    (三)烏日廠周圍環境景觀維護事宜。
    (四)廢棄物清運車輛進出烏日廠管制事宜。
    (五)其他涉及烏日廠有關之環保事項。


三、監督會對監督事項,得提出改進建議並要求烏日廠操作管理單位說明
    及改善。


四、監督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地區里長及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二)烏日區公所七人: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農建課長、社會
        課長、秘書室主任、會計主任。
    (三)經監督會會議同意遴聘之當地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
    前項監督會委員總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


五、監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委員推選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六、監督會每二個月得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須由委員
    三分之一連署召開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
    議。監督會召開會議時,烏日廠應派員出席,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
    列席。


七、監督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兼任,必
    要時得另設工作小組三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任期隨主任委員
    進退。


八、本會得設諮詢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並由監督會會議通過後遴
    聘之。


九、監督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監督會所需經費,由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項下支應並由烏日區公所
    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監督會辦理。監督會應按月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烏日區公所核轉審計機關辦理。但經審
    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