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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自由路商圈太陽廣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自由路商圈太陽廣場(以下簡稱太陽廣場)使用及管理,促進商圈之繁榮與改善市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太陽廣場,係指臺中市自由路二段八十七號前之廣場。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四、太陽廣場對外開放,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但經本局許可者,得延長至下午十二時。


五、借用太陽廣場舉辦活動,除經本局專案核准外,應以公益、文化或商圈行銷宣傳活動為限。


六、機關、學校、團體、法人申請借用太陽廣場,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
(二)場地佈置圖
(三)清潔維護計畫書
(四)交通維持計畫,不封街者免附。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並由借用單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始得使用,除經本局同意者外,每次借用以三日為限。同一期間有二單位以上申請者,以本局受理時間最先者為優先。


七、借用單位使用場地經本局核准使用後因故需改期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以書面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改期後之使用期間,本局無法提供場地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借用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場地全部或一部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間屆滿,應立即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重型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應確實遵守垃圾分類,噪音防制與空氣污染等相關規定。
(五)借用期間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六)接受本局相關單位之監督及指導。
借用期間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得終止借用且保證金不予發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借用者,終止其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性質有損害區內設施或植栽之虞。
(四)婚喪喜慶影響環境安寧及空氣污染之活動。
(五)廣場及相關設施養護期間。
(六)活動內容與本局核准內容不符。
(七)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本局終止借用未滿一年者。


十、借用期間屆滿,借用單位應將場地點交本局,經本局查驗合格後,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損壞設施或未清除垃圾之情事者,借用單位應於三日內恢復原狀或清除完畢,逾期未清除或未辦理者,本局得代為回復原狀或清除,其費用自保證金扣除,餘額無息退還,保證金不足者由借用單位補足。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