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提供地理資訊時,
應依附表規定收費。
第 3 條
下列機關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免予收費:
一、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
二、交通部,以交通地理資訊為限。
三、環境保護署,以提供環保地理資訊為限。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
五、承攬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工程、計畫、財物、勞務之廠商,以契約範圍
內所需使用地理資訊為限。
第 4 條
前條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者,按附表
規定之百分之五十收費。
第 5 條
本府於民國八十五年前產生之地理資訊,免費提供使用。
第 6 條
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得經本府專案核定以互惠方式提供地理資訊:
一、與本府達成免費使用地理資訊協議者。
二、協助本市地理資訊發展之學術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或捐助本府地理資訊計畫者。
四、其它經本府認定對本市地理資訊發展有助益者。
第 7 條
對本府申請使用其地理資訊拒不提供者,於其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時,
得不予優惠。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