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本市資訊交流共
享,並確保各項基礎地理圖層資料更新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府地理資訊基礎資料項目如下:
一、行政界線圖層資料。
二、道路系統圖層資料。
三、都市計畫圖層資料。
四、地籍圖層資料。
五、門牌圖層資料。
六、建物圖層資料。
七、重要地標資料。
前項圖層資料之細項依本市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地形圖之各類圖層分類。
第 3 條
本辦法之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主管單位如下:
一、行政界線圖層為民政處及各區公所。
二、道路系統圖層為建設處。
三、都市計畫圖層為都市發展處。
四、地籍圖層為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
五、門牌圖層為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
六、建物圖層為都市發展處。
七、重要地標圖層分屬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
第 4 條
地理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維護權責與方式如下:
一、行政界線異動時,於行政界線異動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民政處及各區
公所於一個月內辦理行政界線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計畫處
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二、道路異動時,由建設處於一個月內辦理道路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
資料至計畫處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三、都市計畫異動時,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並完成都市計畫樁位公告確定
後,由都市發展處於一個月內辦理都市計畫圖層異動作業,並送數值
資料至計畫處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四、地籍界線異動時,由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資料異動作業
,並於一個月內提供地籍圖層數值資料至計畫處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
流通管理。
五、門牌地址異動時,由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於一個月內辦理門牌點位
資料異動作業,並送數值資料至計畫處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管理
。
六、建物異動時,由都市發展處辦理建物圖層資料異動作業,並配合各項
行政業務調繪修測,提供數值資料至計畫處辦理資料庫更新維護流通
管理。
七、各單位提送數值資料,由計畫處負責管理基礎地理圖層資料庫,並提
供使用。
第 5 條
為完成地理資訊基礎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各主管單位應積極建立各項資訊
異動之行政通報作業。
第 6 條
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維護更新作業由各主管單位另定之。
第 7 條
本府各單位辦理涉及各項基礎地理圖層資料(含都市計畫(樁)及圖根點
)等工程作業或測量作業,應於執行完成時產生數值資料檔,其格式與精
度應依內政部土地基本資料庫標準制度及本市千分之一數值航測地形圖精
度規定辦理。
第 8 條
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更新維護,應由本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各項作業應予列管,每年至少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邀集相關單位
檢討工作成果,並就工作績效簽請獎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