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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端正民俗,節約喪葬費用,並協助市民辦理喪葬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三、聯合奠祭每月以舉辦二次為原則,由本所免費佈置提供禮廳,並請市
    長、局長或派代表主持,及通知相關區公所派員參加。


四、聯合奠祭實施時間為每月第二及第四週星期三,上午於本所景福廳舉
    行。但遇國定假日或因故無法如期舉辦時,由本所於聯合奠祭前十日
    公告並通知參加人。


五、在亡者死亡前,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設籍於本市者,其配偶或
    親屬得於預定奠祭日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申請參加聯合奠
    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



六、參加聯合奠祭者,應於奠祭日前一日向本所結清應繳費用。

七、參加聯合奠祭程序及時間:
(一)移  靈  上午 七時至七時三十分。
(二)家  祭 上午 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三)宗教儀式 上午 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時。
(四)聯合奠祭 上午 九時至十時。


八、舉辦聯合奠祭每次以二名至十名為限,以登記順序排列,依序辦理。
    但僅有一名登記時,本所僅提供十五日以內之遺體冷藏、丁級禮廳及
    遺體火化免費,不辦理聯合奠祭。 (丁級禮廳若租訂額滿,則不列為
    免費項目,但使用停柩室出殯者,停柩室使用免費。)


九、聯合奠祭本所提供免費項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