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為推動公共圖書館營運發展,推動熱愛閱讀、終身學習的文化
城市,特設立「公共圖書館業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公共圖書館中長程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諮詢。
(二)關於本市公共圖書館短期計畫及執行策略之諮詢。
(三)關於本市新設區圖書館規劃及營運之諮詢與審查。
(四)其他與公共圖書館有關事項之諮詢與審查。
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7-10人,由局長就圖書
資訊相關之學者、專業人員及文教行政人員聘兼之,聘期為一年,期
滿得續聘。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
員由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兼任。
五、本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乙次,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機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