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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圖書館業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為推動公共圖書館營運發展,推動熱愛閱讀、終身學習的文化
    城市,特設立「公共圖書館業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公共圖書館中長程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諮詢。
(二)關於本市公共圖書館短期計畫及執行策略之諮詢。
(三)關於本市新設區圖書館規劃及營運之諮詢與審查。
(四)其他與公共圖書館有關事項之諮詢與審查。


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7-10人,由局長就圖書
    資訊相關之學者、專業人員及文教行政人員聘兼之,聘期為一年,期
    滿得續聘。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
    員由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兼任。


五、本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乙次,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機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