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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以下簡稱承裝業) 申請營業登記時,經臺中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審查合格後,應繳納證書規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及
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前條證書規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