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
及處理,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局成立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調查小組),
辦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係指本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
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規定
,受理有關性騷擾事件申訴之案件。
四、本調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之;除主任秘書、督察室督察長、人事室主任及婦幼警察隊隊長擔
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
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本調查小組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
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六、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受理時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
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其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
期間及機關。
七、本調查小組得責請督察單位先行調查性騷擾事件,並擬具調查意見
,送請召集人指定之委員初審。
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
提初審意見,供本調查小組開會審查。
八、本調查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本調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性騷擾事件經提送本調查小組會議審議後,應陳報局長,並分別依
各適用法令程序處理之: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小組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
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相對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
中市政府;其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
理機關(臺中市政府)。
十一、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
各適用法令程序提出救濟: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人及其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
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
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十二、本調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婦幼警察隊隊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行政幕僚作業;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婦幼警
察隊職員指派兼任之。
十三、本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婦幼警察隊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