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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基層勞工,補助工會辦理本
    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勞工一般健康檢查,預防並及早
    發現勞工因職業或慢性病造成之相關疾病,藉以落實照顧基層勞工之
    健康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並於實際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三十日以前,依本
    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補助。
    前項申請人以本市登記有案之基層職業工會為限。
    第一項計畫書所稱參加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本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勞工。
  (二)同一勞工二年內未曾參與本局補助辦理健康檢查之活動者。


三、申請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勞
    工健康檢查。


四、本局補助申請人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以每一勞工補助上限三百元
    ,其餘部分由工會自籌款項辦理。


五、於本局預算額度內以申請人申請勞工健康檢查補助順序,依序補助,
    名額以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辦
    理核銷作業:
  (一)成果報告表。
  (二)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三)相關照片至少二張。
  (四)工會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受檢人員名冊。
  (六)執行決算表。
  (七)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
  (八)領據。
  (九)支出原始憑證。
    申請人辦理健康檢查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申請人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許可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
  (一)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有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者。
  (三)申請人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
  (四)申請人有會務停頓或涉及不法情事者。
  (五)申請人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合補助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
    限。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