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體育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本市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體育志工召募與運作
、運動管理人才育成、資訊管理、研考業務、文書、檔案、出納
、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本市公有公共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規劃、經營、管理
與維護、標準規範之建置、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民間運動設
施與場館之輔導與管理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組:全國性運動會與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
之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
、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四、全民運動組:全民運動與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之
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
營運績效考核等事項。
第四條 體育處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助理員、技佐、書記。
第五條 體育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體育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
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體育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體育處擬訂,報請
教育局核定;丙表由體育處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
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