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
置政府有限資源,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
)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七點,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個人或本市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成立宗旨或性質相似之民間團體有二
個以上時,則擇其服務轄區最大者為補助對象。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 補(捐)助條件:主動規劃照護本市公教員工或退休人員,推行正
當休閒活動及健全福利措施者。
(二) 補(捐)助標準: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四、經費用途:
(一) 充實各項知能,規劃講座、研習及訓練活動。
(二) 提昇本市人文藝術風氣,舉辦音樂藝術表演活動。
(三) 提倡正當休閒育樂活動,辦理聯誼、觀摩等活動。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由符合第二、三點規定之團體以書面檢附申請補(捐)
助計畫書送本處。
(二) 申請時應備齊下列文件:
1.申請補(捐)助計畫書內容如下:
(1)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及經費概算。
(2)前款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及備
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3)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立案團體登記書影本。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由本處就計畫書進行審查,並考量補(捐)助預算可運用之額度後予以
核定;如未能符合本規範或預算不足時,將不予核定。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
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支出分攤表、收支清單(依活動實際支
出項目編列)、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處辦理審查、核銷及
撥款等作業程序。但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二)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
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應於每年十二月繳回本處。
(六)本處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
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 本處將審查受補(捐)助者所提之核銷憑證,若未依第四點之用
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將立即行文糾正並收回該部分
之補(捐)助經費。
(二) 經審核發現有違反本規範規定者,將列入紀錄,並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
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
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
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