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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防範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政風機構人
    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發展
    ,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完成
    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主管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局長並副知
    政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速通報主管單位及
    局長。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主管單位應即派股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
    並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
    適當場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局長時,主管單位應盡力疏導,必要時再轉
    陳民眾要求會見局長之意見。


六、主管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與陳
    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協調
    ,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主管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格
    式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八、主管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支援
    ,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事態
    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研議予以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