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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
    會(以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花博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審核花博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國各城鎮、社會團體、企業等參與
        各項活動事宜。
    (七)審核花博各展區、展館中長期發展計畫。
    (八)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分別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指派其副
    主任委員一人,及由共同申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社會機構或企業賢達人士十人至二十六人。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二十八人。
    (三)市長指定之本府其他人員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花博撤展結束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派(聘)。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主任委
    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府內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該府內
    機關委員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
    關派員列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推動花博業務
    。
    本辦公室由主任委員指派下列人員擔任,職掌如下: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層級兼任,負責統籌花博之推動與
        執行。
    (二)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負責協調花博之推動執行花
        博之推動與執行。
    (三)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參事或參議二人至五人,及本府各一級機關
        副首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負責執行本辦公室各項業務,並
        得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指派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協助執行相關業
        務。


七、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得另設本府花博諮詢小組(以
    下簡稱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本辦公室邀請產、官、學界代表
    組成,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八、本會、本辦公室及諮詢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本辦公室及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派員負
    責辦理


十、本會及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