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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為明確,其編列標準更為切實起見,特加規
    定如附表。


二、各機關應詳切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
    費用應歸屬之科目,不得有任何混淆。


三、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之科
    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算法
    第97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院主計總
    處核准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