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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具一
    致性,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屆滿十年,經該管上級機
    關與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始得銷毀。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
    辦理:
    (一)一級機關、各區公所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並先報送本府(主計處主政)同意後
       ,檢附本府同意函影本再行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依臺
       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經檔案管理局函復同意銷毀後,自行依規定擇期辦理銷毀作業。
    (二)二級機關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報送該管上級機關,該管上級機關
       同意後並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該管上級機關將審計處同意銷毀公文函
       轉二級機關。
    3、二級機關接獲同意銷毀函後,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依
       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經檔案管理局函復同意銷毀後,由二級機關自行依規定擇期辦理銷
       毀作業。
    5、高中(職)以下學校請逕依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處同意銷毀函自行
       依規定銷毀,免依第三目、第四目規定辦理。


五、同意銷毀之公文等相關文件應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六、臺中市各區公所保管之縣市合併前原各鄉(鎮、市)公所會計檔案
    銷毀清冊請依九十九(含)年度以前及一百年度以後分別表列。申請
    銷毀時並應檢附總決算公布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報本府(主計處主政)函轉審計處審核之
    公文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會計檔案遺失、損毀原因。
(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
(三)對於公款是否遭受損害。
(四)有無未了之債權債務及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形。
(五)依會計年度列報遺失、損毀之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
    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清冊。
(六)檢附相關文件或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