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二歲
    至未滿五歲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提升學齡幼兒就學機會。


二、依據
    市長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市政會議裁示「零至六歲托育一條龍
    」政策事項。


三、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齡滿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
        本市半年以上。
    (二)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或
        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且符合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
        離不超過十公里者。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設籍年限之限制。


四、補助項目
    本方案就學補助,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
    加額補助),其內容如下: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分上、下學
        期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1.除補助前款學費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
        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
        辦費):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2.前目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申請
        本方案補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
        監護人合計之總額。
    (三)前二款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
        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分上下學期撥付。各級距補助額度詳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二)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由園方直接減免;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
       冊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教育局)辦理請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
       兒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
       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款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幼
       兒園資格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自行檢具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
       名簿甲式(須有記事欄)、居住(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
       十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非屬工作因
       素就讀他縣市幼兒園者免附)、繳費收據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
       申請。申請弱勢加額補助需另附家戶年所得及利息證明與財產
       資料歸屬清單。


六、撥款方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採預先扣繳者,得
    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
    立即轉撥家長,教育局將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七、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
    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
    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已補助者
    應撤銷並追繳之。


八、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