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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因業務需要內政部戶役政資料
    ,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情事,避免個人
    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會局各科室欲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者,經
    簽會社會局綜合企劃科後,函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
    用。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僅限社會局與執行社政業務需求為限。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綜合企劃科會同政風室每半年實施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之
         內部稽核作業。
      4、配合機關外部稽核,由綜合企劃科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5、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二)分層權限管理:
      1、綜合企劃科專責人員:會同政風室負責稽核社會局戶役政資料
         使用。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簽會綜合企劃
         科後,函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
         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
         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戶役政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用
      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經社會局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得簽報首長
      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各
    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
    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