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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社區活動中心充分使用功
    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
    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下列各社區活動中心:
  (一)各公有建築物撥用、共用之合法社區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府核定,由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遇有天災或戰爭,社區活動中心即應作為避難所或救災收容中心。

四、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由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以分樓層或活動性
    質之方式分別由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管理使用。


五、由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保險費、
    公共安檢、改善費),依實際需要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由委
    託管理單位自行編列管理維護費用支付水電費。


六、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
    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或委
    託管理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七、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向委託管理
    單位申請者,需經本所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場
        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民間團體
        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計畫書。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分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
        場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


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請參照本要點第十四點之規定繳納。
  (二)市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清潔管理
        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
        使用清潔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合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
        請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五)屬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事業者,本所得視
        實際狀況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酌減金額以使用清潔管理費之百
        分之五十為上限。      
  (六)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
        行為並經本所同意者,得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或民間社團均應酌收水電費(市府及市
        府社會局除外),其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之。


九、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經
    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同意。


十、申請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十一、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
      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經
      發現送警究辦。


十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均
      應予登記列冊管理。


十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基準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應依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
          使用之附屬設備,依據臺中市大甲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
          理費基準表(如附表二)收費,本所得就實際情形自訂使用管
          理規定及收費標準,並報市府備查。
    (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
          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
          清潔管理費不予退還。
     (四) 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殘障、
          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借用活動中心,其使用清潔管理費以原訂
          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


十五、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收取之社區活動中心百分之八十使用清潔管理
      費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
      列預算辦理。


十六、社區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
      附表三)並由本所派員加強管理。


十七、市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議、活動或其他臨時性用途等,長期性
      使用者經本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十八、本要點報奉市府備查後,自頒訂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