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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教師專才專業,提高教學效
    果,並統一規範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特依「國民中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

三、各領域之專任教師及導師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專任教師
    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表」。


五、為落實正常教學,學校應按教師專長排課。

六、教學科目如跨二種不同學科,其中授課節數較多之學科,節數佔75%
    以上時,依該學科排課,如若時數佔50%-75%時,授課節數就以兩者
    之平均值排定之。


七、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
    助校務工作教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予以減授節數,減授之總節
    數以不超過32節,且每人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但各校倘因情況特殊,
    組長得再酌減1至2節,至多4組。
    教師會理事長及協助訓導業務人員得列入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人力予
    以減授節數。


八、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
        排。
   (2)委辦或以團膳方式辦理之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節數編排。


九、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
    導教師以減授10節為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
    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經本局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補助
    經費。


十、國中附設補習學校兼職行政教師減授節數以該補習學校班級數為計
    算標準。


十一、國中每節課授課45分鐘;完全中學國中部每節授課50分鐘之學校
      ,每週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依表列再減授兩節課。


十二、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師之減授節數依「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
      及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