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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25日頒布「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
    則」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
    ,促進身心健康,及利用學期中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學
    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臺中市各國民中學得規劃辦理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學生以自由參加
    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四、活動時間如下:
(一)寒假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上午為限,不超過二週,總時數四十節
      為上限。
(二)暑假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上午為限,不超過六週,總時數一百二
      十節為上限。
(三)課後輔導:學期中於每週一至週五實施,每日放學後下午四點至五
      點間實施為原則,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點三十分。


五、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活動,教學內容以補救教學為主要教學內
    容,不得教授新進度;寒暑假課程應輔以多元藝能教學並商請專業師
    資授課。各校得視需要依下列內容自行規劃:
  (一)補救教學。
  (二)學習指導。
  (三)藝文活動。
  (四)科學活動。
  (五)童軍活動。
  (六)康樂活動。
  (七)多元文化體驗活動。
  (八)其他學生需要之各項相關活動。


六、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之師資,各校得視需要外聘。

七、寒暑假學藝活動表現與課後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八、經費之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收費標準:考量各區家長經濟條件差異性、學校自主性並顧及
          學校收支平衡,收費標準以採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
          生用之於學生為原則,每生每節收費標準訂為16元至19元,以
          參考公式計算(教師授課鐘點費節數/0.7/教育部規定逐年降
          低之每班學生數),各校並依學校規模大小、教師編制、課程
          需要,並考量社區特性、學生參加意願、減免學生數等,召集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共同訂定每位學生每節收費額數,乘以實
          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開班人數:班級學生人數平均以不超過教育部頒訂班級人數為
          原則。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免繳納費用。家境清寒學生減免費用
          由學校訂定。
  (四)經費之開支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人員加班費、設
          備修繕費、導護誤餐費),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上
          限。
        1、教師鐘點費:每節授課鐘點費以400元支付。
        2、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3、課業輔導費收入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結餘,可支應學校教
            學相關之事務費及設備費。
  (五)學校收費應開立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以代收代付款方式
          處理,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
          為原則。
    (六)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
          參與活動,以實際上課節數依比例辦理退費。
  (七)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行政費中之人員加班費,實際參與工作者
          始得支領,且必須留校至當日活動結束,其參與活動之天數由
          各校依工作需要自行分配。


九、本府教育局對各校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應進行不定期訪
    視,以督導正常教學。


十、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