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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關事項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成立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名,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 本局主任秘書兼主任委員。
   (二) 本局副總工程司兼副主任委員。
   (三) 本局水利工程科科長。
   (四) 本局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科長。
   (五) 本局水利管理科科長。
   (六) 本局水利規劃科科長。
   (七) 本局防災工程科科長。
   (八) 本局大地工程科科長。
   (九) 本局坡地管理科科長。
   (十) 本局污水工程科科長。
   (十一) 本局污水營運科科長。
   (十二) 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三) 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四) 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五) 本局秘書室主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 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 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 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 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 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階段。
四、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本小組會議,視案件需要隨時召集之;召開會議如有必要,亦得邀
    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參加,並請受鑑定檔案之權責單位
    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本小組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
    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秘
    書室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
    理。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