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解決行政罰鍰義務人因經
濟拮据,無力一次繳納行政罰鍰,並使本局處理上開義務人申請分期
繳納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簽請局長酌情核
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
其理由。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之行政罰鍰事件,得分
二至十期繳納。
(二) 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行政罰鍰事件,得分
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 罰鍰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行政罰鍰事件,得分
二至十六期繳納。
(四) 罰鍰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行政罰鍰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
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項所稱罰鍰金額係指行政罰鍰之本費、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
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填具切結書,或提供相當之
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保管;本局同時掣給收據交付義務人。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所提之相當擔保有滅失之虞者,
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本局得廢止之並依法
逕送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書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切結書如附表一、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