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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減免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
    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
    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轄區內發生地震、颱風及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作業方式如下:
1、設「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視災情輕重由局長或
   授權指定之人員兼任,企劃服務科科長、財產稅科科長、消費稅科科
   長及各分局主任兼任組員,負責督導辦理災害減免稅捐事宜。
2、災害發生時,由秘書室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取得本
   市受災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分別通知秘書、財產稅科房屋稅股股長及
   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股長,由財產稅科過濾資料後送交所轄分局主
   動勘查。
3、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減免之稅目、申請手續及期限,應以
   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1)主動於網站及媒體發布新聞,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依稅法有關規定辦
   理。
(2)由災害發生地所屬轄區分局主任負責指派人員,或透過區公所人員、
   里長、鄰長、里幹事赴受災地區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導資
   料。
(3)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或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導,
   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4、本局相關單位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於三日內填報「災害減免辦理情
   形統計表」(如附表)送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彙整陳核,並視實
   際需要適時再次或定期回報。
(二)接獲消防局、警察機關、各區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災害通報,主
      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傳真或函文方式通報者,由秘書室(文書股)交所轄分局收文;如受
   交辦單位為總局科室,由秘書室收文後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
   至辦結。
2、利用電話通報案件,由受話單位錄案後,交秘書室(文書股)或所轄
   分局收文人員,按受理傳真、函文方式案件程序辦理。
3、分局接獲「災害減免傳真通報」後應予列管,並派員前往勘查受災
   戶受損情形與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研考人員
   解除列管。
(三)蒐集新聞、雜誌等災害報導或接獲輿情時,主動勘查辦理減免,
      作業方式如下:
1、企劃服務科(宣導股)每日蒐集新聞、雜誌等災害報導,由專責人員
   將相關災害損失報導剪貼於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陳核後,傳真所轄
   分局;如受交辦單位為總局科室,專責人員應將通報資料處理表影
   印一份,送企劃服務科(研考股)列管至辦結。
2、分局接獲「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後應予列管,並派員前往勘查受
   災戶受損情形與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研考人
   員解除列管。
(四)災害發生時,各項稅捐減免申請期限及輔導方式,應依下列方
      式辦理: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
   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
   徵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每三
   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4)本目之(1)及(2)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政事
   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
   地價稅全免。
(2)房屋判定全倒或不堪使用,經核定房屋稅全免者,房屋基地之地價
   稅亦同步准予免徵,減免原因消滅時,則依規定恢復課稅。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
   申請。
(4)本目之(1)及(2)之減免,依本局主動蒐集資料或消防局、各地政事
   務所、區公所、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勘查辦理。
3、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
   用,如檢具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者,使用牌照
   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一五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未即時辦
   理報停手續,如檢具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
   明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3)本目之(1)及(2)之減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扣除
   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