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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改造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築物及都市景觀之整建維護與改
    善,提升整體環境品質,並執行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策略地區及重點地區為實施範圍。
    依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申請補助之案件不適用本要
    點。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以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之沿街面建築物且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為限: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接續達五棟以上。
  (二)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前項補助範圍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者,違建戶如屬查報列管有案
    或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前之未予拆除舊有違建,且非屬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十二條規定之舊違章建築,願配合建築物立面
    整體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但申請經費不得
    使用於違建範圍(含舊有違建)。


四、申請補助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基地所在區位臨接二十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或   臨深度
       達二十公尺以上永久性空地第一進街廓具高度可視性。
   (二)申請者承諾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線、外推陽台及
       廣告招牌等違規施作或設置部分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合建
       築法令規定。
   (三)申請者於計畫書表明,納入綠色環境施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
       材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二氧化碳減量之原則。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但成立
        管理負責人或單一所有權人者,不予補助。
      3.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申請者應擬具計畫書,並檢附計畫範圍內(三個月內)之全部
        土地及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及同意書(公寓大廈檢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即可)向本府都市發展
        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核准通過擇優並決定其補助額度。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總頁數以三十頁為限,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實施範圍。
  (二)申請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申請範圍內建築物規劃設計圖:平面圖、立面圖須標示建築物
        尺寸並表達規劃設計內容及改造工程之形式、材質及色彩等。
  (六)申請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七)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八)違章建築拆遷計畫。
  (九)工程明細表及費用分擔。
  (十)實施進度。
  (十一)效益評估。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立面修繕工程。
  (二)外觀綠美化工程。
  (三)立面節能減碳或綠能利用設施。
  (四)建築物機能性修繕及共用設施景觀改造。
    前項建築物其他立面外觀足以影響整體景觀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
    ,得納入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之施作,應符合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洽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及相關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工程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