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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情形。


四、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
    簿甲式(現住人口且詳盡記事)或丙式(現住及非現住人口且詳盡記事)
    、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認定。



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之案件,經審核員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本要點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列計之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致補助資格變動者,應自其異動日起變更補助資格。


九、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註銷其資格:
(一) 未符第三點所定要件者。
(二) 死亡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