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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劃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
    全管理資訊,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冊
    」。


三、查調單位:業務需要須查調各地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
    之各單位。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該查調人員所屬之股長;股長為查調人員時,查核人
        員為該科(分局)之稽核(或主任、科長)。
  (三)稽核人員:稽核科之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主管核
        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詢等相關作業。
  (二)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七日內列印「查詢申請清單」
        二份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陳核,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檢核;惟欠稅系
        統批次匯入、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營業稅籍歷史檔查詢及運用房
        屋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不納入。
  (三)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
        冊、統計表」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統計表
        」各二份,送交查調單位檢核。
  (四)查核人員應將「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冊、統計表」及「綜
        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統計表」與查調人員送交之
        「查詢申請清單」逐一核對,將檢核情形填註於空白處後核章並
        加註日期,一份自行保存二年,俾利提供稽核人員抽核運用;另
        一份回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裝訂成冊,按月陳核後送交專人
        保存二年備查。


八、抽核作業
    稽核單位每半年一次,就各單位查核完成之「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
    檔清冊」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進行複核,或由
    管理單位配合產出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


九、安全管制
  (一)查調單位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
        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
        訊安全管理準則」及「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冊」
        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善盡保密之責。
  (二)查核或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
        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不得將帳號出借或授予他人使用,避免稅務資料遭受
          非授權者存取。
       2、查調人員登入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
          離開辦公室,應隨即結束作業。
       3、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各類查詢紀錄清單及統計表報作
          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遞送過
          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