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劃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
全管理資訊,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冊
」。
三、查調單位:業務需要須查調各地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
之各單位。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該查調人員所屬之股長;股長為查調人員時,查核人
員為該科(分局)之稽核(或主任、科長)。
(三)稽核人員:稽核科之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主管核
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詢等相關作業。
(二)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七日內列印「查詢申請清單」
二份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陳核,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檢核;惟欠稅系
統批次匯入、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營業稅籍歷史檔查詢及運用房
屋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不納入。
(三)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
冊、統計表」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統計表
」各二份,送交查調單位檢核。
(四)查核人員應將「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冊、統計表」及「綜
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統計表」與查調人員送交之
「查詢申請清單」逐一核對,將檢核情形填註於空白處後核章並
加註日期,一份自行保存二年,俾利提供稽核人員抽核運用;另
一份回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裝訂成冊,按月陳核後送交專人
保存二年備查。
八、抽核作業
稽核單位每半年一次,就各單位查核完成之「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
檔清冊」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進行複核,或由
管理單位配合產出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
九、安全管制
(一)查調單位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
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
訊安全管理準則」及「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作業手冊」
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善盡保密之責。
(二)查核或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
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不得將帳號出借或授予他人使用,避免稅務資料遭受
非授權者存取。
2、查調人員登入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
離開辦公室,應隨即結束作業。
3、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各類查詢紀錄清單及統計表報作
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遞送過
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