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公
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及「災後復建工程作
業機制改進方案」,訂定本計畫。
二、目的:
為控管本府天然災害復建工程之執行情形,並提供相關建議及協助,
以提升復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品質與執行效能,確保復建工程能如期
如質完成。
三、實施範圍:
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各類天然災害災後復建經費補助專案及本府災害準
備金自行辦理之各類天然災害復建工程。
四、辦理期限:
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應依下列控管期程辦理:
(一)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規定,參考前三年度辦理天然災害災後
復建工程實際規模,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當年度規劃設計開口
契約之簽訂。
(二)經費未達新臺幣1千萬元之案件,其規劃設計應以開口契約辦理
為原則,並於災後9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120日內完成招標作業
及於240日內完工。
(三)經費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未達5千萬元之案件,應於災後10個
月內完工;無法於次年汛期前完工之案件,最遲應於次年5月31
日前完成主體工程,及汛期間之保護措施。
(四)經費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之案件,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工程會)核定或各工程主辦機關本權責認定之
完工期限辦理。
五、實施作法:
(一)系統填報作業:
1.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有1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
系統列管,並於決標後確實登錄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
案管理系統」(發包預算未達公告金額之標案決標後,請於3
日內至上開系統新增標案)。
2.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5日前至本府「標案管考系統」
、7日前至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完畢
,逾期未填報或未據實填報者,依本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二)提報本府標案督導會報檢討進度:
為掌握各項復建工程發包、施工進度及完工情形,於本府每月召
開之標案督導會報,就應發包未發包或進度落後達10%以上之復
建工程,進行專案檢討,會議紀錄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
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工程會。
(三)現勘抽查機制:
為確認復建工程確實依核定地點辦理,且工程內容以恢復原使用
功能為原則,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最低抽查比率進行現勘抽
查及品質督導(現勘紀錄應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備查);本府標案督導會報並得視需要就進度落後
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
1.核定金額10萬元以下工程免辦理現勘抽查。
2.10件以下:全數現勘抽查。
3.11件至20件:現勘抽查比率40%。
4.21件至40件:現勘抽查比率30%。
5.41件至60件:現勘抽查比率20%。
6.61件至100件:現勘抽查比率15%。
7.101件至500件:現勘抽查比率10%。
(四)工期展延:
未能依限完工之案件,本府災害準備金自行辦理之各類天然災害
復建工程,依本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展期;行政院專案
核定之各類天然災害災後復建經費補助專案應依下列程序申請完
工期限展延,並報請行政院工程會同意:
1.各工程主辦機關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第四點規定期限
完工之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
議及執行作業要點」規定,具體敘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起始
日期、影響天數,並檢附往來公文、協調會紀錄、氣候統計資
料或相關責任檢討等佐證資料申請工期展延。
2.展延申請提報期限以規定完工日前10個工作天內送交研考會彙
送行政院工程會申請展延完工期限,逾期或資料不全者,均不
予受理。
3.經行政院工程會審查同意展延完工期限之復建工程,如因遭遇
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於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再次申請展延。
前項第一款所稱不可抗力因素,指下列情形:
1.民眾陳情或抗爭。
2.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勞務標或工程標招標經流標者。
3.因災害擴大或實際需求須變更設計,致增加工期。
4.配合其他工程暫無法施作。
5.天候異常。
6.其他特殊因素。
六、獎懲機制:
為提升復建工程執行績效,每一專案結束後,由研考會就各工程主辦
機關執行復建工程績效及內部管控等作業,依當年度災損補助情形及
中央相關函文規定,對執行績效優良或執行不力之機關做通盤評估與
檢討,適時予以獎勵或懲處。
(一)獎勵部分:
由研考會綜合考量各工程主辦機關執行核定專案內之計畫是否依
期限提報、符合抽查比率且於規定完工期限提前或如期完工案件
比例達90%以上者,嘉獎2次;80%以上者,嘉獎1次,其獎勵應以
主辦人員為優先,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視實際情形
審慎敘獎,且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不得超過三人。
(二)懲處部分:
未依上揭規定辦理者,比照本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畫相關規定
,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10%以
上,且可歸責於各工程執行機關者,除有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
,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各記申誡1次;
連續落後得連續懲處。
前項獎懲原則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擬定獎懲額度及人數,由研考會簽會人事
處並陳請 市長核定後,行文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