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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控標案執行進度,提升管理績效,
    於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下設標案進度管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加強預算執行及列管標案規劃設計、用地取得、招標發包、
        工程施工、聯繫配合等工作之綜合推動、協調與督導。
  (二)追蹤管制本市年度列管標案執行績效。
  (三)列管標案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進度落後案件之實地查
        證。
  (四)審議有關列管標案執行工作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五)其他有關促進本市列管標案順利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時,得
    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監工、承包商、建築(設計)師及有關業務機
    關及管線單位列席。


四、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六、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研考會統籌規劃及督導管制考核事宜:
  (一)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
        案〈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排除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標案
        〉。
  (三)其他經上級或市長交辦列管標案。
    未屬上列之各項標案,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並確實掌握及督導
    標案執行情形。


七、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網址:
     http://assess.taichung.gov.tw〉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度
    列管,列管層級區分原則如下:
  (一)府列管標案: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
        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研考會統籌列管。
  (二)機關列管標案:非屬前款所規定之列管標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機關列管。
    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解除列管:
  (一)已完成結算驗收付款及系統填報者。
  (二)因故須暫緩辦理,且無法預期後續辦理期程,經依前項列管層級
        簽奉核准者,得暫免於系統列管,惟原因解除後,應即恢復列管
        ,否則視同未依規定提報列管。


八、列管標案需跨年度執行時,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
    分期付款,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九、列管標案及列入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平時管制作業
    模式及獎懲標準,由研考會另定實施計畫,其他標案相關管制作業應
    參照辦理。
    本府應於每年上半年辦理標案年度考核作業,其作業模式及獎懲規定
    由研考會另定考核實施計畫辦理。


十、列管標案之預定期程應於各主辦機關核定後,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或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預定期程: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標案執行。
      2.政策或法規變更,影響期程執行。
      3.標案預算金額(資源)因故增減,影響期程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期程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其所屬二級機關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
      2.政策或情勢變更,不再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4.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第一款得同意調整預定期程次數原則如下:
  (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
        整一次。
  (二)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得於總期程內調
        整二次。
  (三)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於總期程內調整三次。
    調整期程或撤銷管制,府列管標案應簽會研考會後,陳請市長核定;
    機關列管標案應簽由所屬或受指揮監督之一級機關首長核定,區公所
    由區長核定。逾第二項調整期程次數規定,但有工程採用特殊設計、
    工法或仍有本點第一項第一款等情事,有再調整之必要者,無論列管
    層級,皆需簽會研考會後,陳請市長核准。
    列入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如需更換計畫、調整期程
    或撤銷管制時,不論預算金額多寡皆需由各主辦機關述明理由及檢具
    事證文件,簽會研考會及主計處後,陳請市長核定。


十一、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標案,各主辦機關應於經費持
      有一個月內主動提報本府標案管考系統列管,因故無法於所規定時
      間內提報列管者,應於經費持有一個月內簽請核准。 
      前項所謂經費持有,係指各機關預算經本市議會通過並可開始執行
      、議會同意先行墊付或收到代辦經費核定函(無須納入預算)後即屬
      確定。
     第一項簽准層級,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簽奉核准。
     未依規定提報列管,經研考會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提報,漏列一件者,經費持有之主辦機關承辦人申誡一次,以
     此類推,如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
     誡一次。


十二、各主辦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於施工
      過程中影響當地居民者,應於決標後,確定開工時間及開工地點
      ,至本府標案管考系統新增開工預告,並提前於開工日前通知當
      地里、鄰長及居民,廣為宣導。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里、鄰長及居民者,經查明確屬主辦機關疏失
      ,相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各申誡一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開工預告:
    (一)工程性質屬緊急性或臨時性。
    (二)不影響民眾出入及安全之整修工程、檢修工程、景觀工程或植
        栽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