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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
    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採不定期抽查督考,以了解各機關平時維管業務與綠美化重大建設專
    案執行績效。



三、本小組抽查督考作業如下:
   (一)參與督考人員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必要時得邀請外聘委員、轄區里長列席,並請
       相關機關或廠商出席。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及研考會人員將督考情形詳實記錄,
       如有缺失或建議事項時,函請受核機關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
   (三)主辦機關應於限期內回復辦理情形並檢附改善前、後照片,經機
       關首長核章後送本小組解除列管。



四、本小組各項督考作業,經通知受核機關後務必派員參加,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無法到場並經召集人核可外,無故缺席之人員應給予申誡處分
    。如累計二次以上時,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應負連帶責任申誡一次。



五、各項列管追蹤情形,如各主辦機關未依限期改善者,主辦人員及協辦
    人員記申誡處分。如經催辦仍未改善者,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應負連
    帶責任申誡一次,累犯者得加重處分。
    各執行機關倘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機關單位所能掌控情事致進
    度落後或其他事由,應填寫督考案件修改期程表(如附表),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佐證並說明具體事由,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小組備查,
    可免予處分。



六、本小組督考各機關平時維管業務與綠美化重大建設專案執行績效,得
    專案簽報獎懲。



七、研考會得置二名行政業務助理人員專責辦理相關業務,並由本府建設
    局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