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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廉潔殯葬形
    象及工作服務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所)編制內人員及由本府
    核准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
    等實際在殯葬設施場所專職從事殯葬業務人員。



三、經費來源及支給基準:每月由區公所及生命禮儀所,按當月實際殯葬
    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以內提撥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
    配獎金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四、技術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內,行政人員按技術人員標準最
    高百分之二十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項目,評定等級發給,
    並依評核分數為考評依據,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評定等級與獎金額度如下:
    (一)評定八十五分以上者,按應領獎金全額發給。
    (二)評定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按應領獎金百分之九十發給。
    (三)評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按應領獎金百分之七十發給。
    (四)評定未達七十分者,獎金不予發給。



五、區公所及生命禮儀所提成獎金按月支給,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提
    成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數核發。因工作性質變動致提成獎金支給標準不
    同時,亦同。
    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支給提成獎金。



六、區公所及生命禮儀所員工有下列情事者,其提成獎金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者,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曠職(工)已
        達行政懲處規定者,依第五款規定再扣除提成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按日扣除提成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
        (不含補假及行政院規定可休假日數),按日扣除提成獎金百分
        之五十。
    (三)經機關指派公務以公(差)假登記者,不停發獎金。因個人事由
        簽請機關同意以公假登記當月超過五日者,按日扣除次月提成獎
        金百分之五。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職者,均按當月實
        際在職日數比例核給。
    (五)受行政懲處者,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提成獎金百分之五十,記
        過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
        ,均自命令發布日起執行。功過得相抵者自相抵日之次月依比例
        規定恢復發給。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申誡一次,停發一個月提成獎金,記過以
        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提成獎金,撤職、休職者,不核發提成獎
        金,均自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執行。



七、因收受任何餽贈違反廉政事項而受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者,停發一年
    提成獎金,自懲處命令發布日或懲戒處分開始執行日起執行。



八、因工作性質變動致提成獎金支給標準不同時,執行扣除之比例應依各
    該月份實際支給標準計算。



九、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獎金者,僅得與本提成獎金擇一支
    領。



十、提成獎金經費需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另提
    撥所賸餘額應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