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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文書作業規範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公文收文、發文、會辦及
    承辦作業時效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
    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之間往來之公文書、機關
    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


三、收文作業:
(一)、受文者為本局之文件,除與公務無關之廣告信件外,總收文人員應
      辦理收文。受文者如為科室或本局同仁之文件,經當事人拆閱判斷
      與公務有關者,應交由總收文人員辦理收文。
(二)、各科室登記桌人員應於上午9時30分、下午2時30分及4時30分至秘
      書室辦理單位收文,並檢視秘書室公文交換櫃,以避免未及時領取
      公文,致影響承辦時效或延宕公務等情事。     
(三)、科室收文後,如認為非屬該單位承辦者,先送該單位主管確認,並
      於4小時內以退文便簽退回秘書室,由秘書室陳請主任秘書裁定後
      改分,不得逾時留置。


四、發文作業︰
(一)、秘書室設總發文及監印人員,發文作業於上班時間均可辦理,惟應
      預留發文及監印人員作業時間,如當日點發之公文須以紙本文郵寄
      者,各科室登記桌人員裝封後,於次日上午9時前送秘書室統一郵
      寄。如有具時效性須當日寄出公文,應於下午4時前送達總發文,
      由秘書室當日派員至郵局寄件。
(二)、科室簽發有時間性公文,如3天內將舉辦會議、會勘等緊急通知文
      稿,請承辦人應於稿面註明「已先行電話通知」或「文已先行傳真
      」,並加蓋職名章後,再送秘書室發文,以免耽誤公務時效。


五、會辦作業︰
(一)、會辦文件應由承辦單位使用橘色卷宗夾送出,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
      辦理,並由受會單位承辦人或登記桌人員持送,會畢後應主動送下
      一受會單位,所有會辦單位均會畢後,請退回原承辦單位續辦陳核
      。
(二)、各科室登記桌承辦人應隨辦隨送,系統登錄時間與公文文件送出時
      間不得超過30分鐘。文件收、送截止時間為下午5時止,上班時間
      受文單位不可拒收。
(三)、未取號之文件請登記桌人員一律設簿以人工登記簽收,以便追蹤公
      文流向與查詢。


六、承辦作業︰
(一)、承辦人員考量案件性質需更改公文速別時,先陳送該單位主管核章
      同意後,再送總收文人員辦理更改作業。
(二)、符合本府研考會核准之申請案件,科室登記桌人員分案時應點選正
      確公文次性質,俾利計算辦理日數。
(三)、公文展期申請單、退文改分便簽應併同公文陳核及歸檔,如發現上
      述文件應歸檔而未依規定歸檔,除退回承辦單位辦理外,並依本府
      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規定簽報議處。
(四)、因故會退之公文應由受會單位書面敘明會退理由,或向原承辦單位
      說明並獲同意後,再辦理會退。


七、其他︰
    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及本府「
    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