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強化內部控制,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臺
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設置「臺中市政
府主計處事務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檢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四)車輛管理之檢核。
檢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核表執行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秘書室主任(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兼任之,
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
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秘書室各推派1人
擔任。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各推派1人擔任。
(三)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各推派1人
擔任。
(四)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各推派1人擔任。
四、本小組事務管理之檢核每一年查核一次,檢討本機關工作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之。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檢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
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