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早期辦理農地重劃因法令未臻周詳,農水路工程完工後未辦理確定測
量,復因辦理時間匆促,人員儀器不足,技術精度不佳,以致複丈時
常見地籍不符(圖、簿、地不相符)情事,亦滋生諸多糾紛。各區均
有地籍不符情事,為早期農地重劃區計有內新、阿密哩、龍井、甲安
、公館、山腳、梧棲、清梧、高美、大肚、大里、馬岡、員林、溪心
壩1期、溪心壩2期,共15區。
貳、法令依據
依據土地法第139條規定,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
相補償;又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
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換後應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
價…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查
定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參、處理原則:
一、有圖無簿者:如屬重劃後因複丈分割合併造成者,由地政事務所逕
行查明訂正;如屬重劃當時即有地號者,應先予查明原因並瞭解該
土地使用人狀況、地目,連同面積計算表(有圖無簿者及毗鄰土地
)、地籍圖謄本、檢測成果圖等資料陳報地政局處理。
二、有簿無圖者:如屬重劃後因複丈異動者,由地政事務所逕行查明訂
正;如屬重劃當時即有地號者,宜由地政事務所通知所有權人實地
指界施測,並計算面積後檢附地籍圖謄本、登記簿謄本、重劃前後
土地對照清冊及可供查處資料陳報地政局處理。
三、圖、地不符者:應由地政事務所就不符土地及相鄰附近之土地詳予
檢測及現況使用情形,製作檢測成果圖、計算面積(現況使用及地
籍圖面積),並查明不符原因後將檢測成果圖、面積計算表、重劃
前後土地對照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資料陳報地政局處理。
四、圖、簿面積不符者:應先由地政事務所確認地籍圖與實地是否相符
,將面積計算表、地籍圖謄本、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土地登記
簿謄本等資料陳報地政局辦理地籍更正。更正方式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
(1)如屬參加交換分配或部分參加交換分配之面積減少之土地,經現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倘鄰接土地為抵費地者,得分
割相等面積之抵費地予以補足;或以減配方式辦理,辦理面積更
正登記後,該不足之土地面積,按地政局核定更正時之當期徵收
補償地價標準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2)如屬參加交換分配或部分參加交換分配之面積增加之土地,經現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將
多出面積劃分出抵費地公開標售外;須由現土地所有權人以增配
方式辦理,並以地政局核定更正時之當期徵收補償地價標準計算
繳納差額地價後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1.劃分出之抵費地應一端臨路一端臨灌排水溝,又臨路及臨溝兩
端應寬4公尺以上,且抵費地範圍內無任何地上建築改良物者。
2.無三七五租約關係者。
(3)如屬未參加交換分配或村莊保留地區者,其重劃後地籍圖係依重
劃前移寫套繪,登記面積依重劃前登記面積轉載,經現土地所有
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辦理面積更正登記,無差額地價找補事宜。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1)如屬參加交換分配或部分參加交換分配之面積減少之土地,經現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倘鄰接土地為抵費地者,得分
割相等面積之抵費地予以補足;或以減配方式辦理,辦理面積更
正登記後,該不足之土地面積,按地政局核定更正時之當期徵收
補償地價標準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2)如屬參加交換分配或部分參加交換分配之面積增加之土地,經現
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如無地上建築改良物或三七五
租約情形者,得將多出面積劃分出抵費地公開標售外;須由現土
地所有權人以增配方式辦理,並以地政局核定更正時之當期徵收
補償地價標準計算繳納差額地價後辦理面積更正登記。
(3)如屬未參加交換分配或村莊保留地區者,其重劃後地籍圖係依重
劃前移寫套繪,登記面積依重劃前登記面積轉載,經現土地所有
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辦理面積更正登記,無差額地價找補事宜。
(三)另因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土地,地政事務所逕為分割時發現圖
簿面積不符處理原則如次:
(1)土地登記簿面積大,地籍圖面積小者,分割後非徵收部分之土地
面積以實際面積計算,將減少之面積均算在徵收面積,逕依徵收
補償規定予以補償,並辦理分割及分筆登記。
(2)土地登記簿面積小,地籍圖面積大者,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1.地籍圖面積大於登記簿面積,且地籍圖面積較登記簿面積增加
數字小於徵收面積時,陳報地政局,經現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人同意,將該多出登記之面積全部劃分在公共設施用地內
,登記為抵費地,辦理徵收補償,補償費存入該重劃區經費專
戶。
2.地籍圖面積大於登記簿面積,且地籍圖面積較登記簿面積增加
數字大於徵收面積時,陳報地政局,經現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人同意,將該多出登記之面積部分劃分在公共設施用地(
以實際徵收使用之面積為準),登記為抵費地,辦理徵收補償
,補償費存入該重劃區經費專戶;剩餘部分得劃分出抵費地公
開標售,或由現土地所有權人以增配方式辦理,並以地政局核
定更正時之當期徵收補償地價標準計算繳納差額地價後辦理面
積更正登記。
附記:1.地籍不符之案件,當先檢測該土地之各項相關地籍資料後
,邀集當事人說明協調解決,若協調2次不成則明確予以函
復。
2.早期農地重劃區內地籍誤謬嚴重地區,得分期勘選參照土
地法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作業規定辦理檢測或地籍測量
,如面積增減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差額地價找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