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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及獎懲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
    暴力、性侵害事件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並辦理
    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三、本規定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或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
       行為。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
       性交易事件。 



 四、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知悉有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所規定之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
       當地主管機關或依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主管
    機關應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醫事人員責任通
    報調查審議會議,由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審
    議之。(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六、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由受獎懲之責任通報
    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列席審議會議說明。 



七、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者,經相關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者。
 (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
       理,經民眾舉報或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八、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檢附佐證資料;
       相關申請表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醫事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
       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懲處。


九、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移其所屬
    機關人事單位辦理獎懲。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
    辦機關調查屬實時,函請該醫療院所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十、醫事人員未依規定責任通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