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
環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
至研究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四)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本會申辦補助(以直系親
屬認定受補助者,每家戶限申請一名,若其中一名在學學生已獲
補助,則該戶需於五年後始得申辦),本項補助五年限制係依據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記憶卡、防毒軟體、螢幕、硬碟、顯示
卡、讀卡機…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依本會預算為限,優先受理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若額滿截止收
件或尚有名額時,本會將另函知本市各區公所及本會網站公告宣
導。
(1)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時間: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時間: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
(3)請依身分別依本會規定期間內申辦,若跨身分申請者,本會將
一律退件,敬請於申請期間內申辦。
(二)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需具有統一發票流水編
號者,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
額明細(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四)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
九、本要點修訂後自103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