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
環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
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低收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
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98年度
為新臺幣13,260元)之原住民學生。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伍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記憶卡、防毒軟體、螢幕、硬碟、顯示
卡、讀卡機…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5月31日及10月31日前,檢具
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
明細(需100年1月1日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申請人郵局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影本。
(七)其他證明文件。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