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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區公所、各戶政事務所、生命禮儀管理所及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成立志願服務隊,協助該機關推動服務工作。


三、各機關應遴選年滿二十歲以上、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


四、志願服務隊置隊長一人,由各機關遴選或隊員互推,綜理該隊服務事項,並受各機關指揮監督;另置行政幹部若干人協助隊長辦理隊員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隊長、行政幹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行政幹部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六、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應依各機關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
(二)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三)志工服勤時應著各機關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各機關製作之服務證。


七、各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辦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一次。


八、各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志願服務隊員聯誼活動。


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應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工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二)本府每年應舉辦民政志工表揚大會,對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功蹟之志工予以獎勵。


十、各機關應就志願服務評鑑項目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或提送評鑑。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