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一、辦理兒少權益與兒少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兒少相關權益維護
宣導暨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社會參與、青少年營隊(夏令營、
冬令營)、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領導人
培訓、青少年論壇、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服務、親職教育、研
習、宣導、兒童福利人員在職訓練、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兒
童及少年社區服務、加強兒少團體運作能力、提升兒少方案規
劃能力、家長(含準父母)成長團體等方案及活動。
3、純屬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
動不予補助。
4、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三十人以上;另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
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三十人以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
金、膳食費、交通費、材料費、教材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
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雜支及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項目
等。
2、補助項目應專款專用,不得勻支。
3、受益人口應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成員、兒少福利團體及其從業人
員為主。
二、推展高關懷兒童少年外展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財團
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
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人、立案之社區發展
協會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構
或團體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時
程統一陳轉,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2、依照衛生福利部核定經費,社會局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款項,
另補助項目及金額由社會局核定。
3、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並建立良好督導系統。
4、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5、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行審
核,再據以陳轉。
6、其他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另案核定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外展服務: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防治、
心理輔導與諮商)薪資三萬二千元*十三.五月,每位專業人
員至少輔導二十個個案及其家庭為原則,保險費每人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原則,
訪視輔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電話諮詢
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
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五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
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
二十四次,並應檢據報銷。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領導
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領導費(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材料費、印刷費、場地費(含
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
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場地費(含
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
目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鐘
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百五十元,每次至少服務一.五小時以上,每人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志工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
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0)申請單位每月報送中輟、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之名冊,含
姓名、電話、地址及接受服務時數,以送查核。另專業人
員服務費、輔導事務費擇一不重複。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
通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練費、戶外活
動引導員費(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
至三千元)、團體小組帶領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百元,最多二十八天二十七夜)、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
、器材租金、活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保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
一百萬元)、膳費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組引導員
等費用,請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屬內聘者請折半支
付。
三、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兒
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者。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構
或團體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回饋
金補助案件時統一陳轉,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2、本項計畫係針對自行求助申請單位,經申請單位自行安置或照
顧且服務前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但非屬社會局開案服務之
案件,以經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評估出養前有安置必要為限。
3、兒童及少年如領有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得以擇優或補差額方式
辦理。
4、申請單位按件檢送本項補助需檢附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出養
安置評估報告及媒合服務記錄或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膳雜費用: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至多
補助六個月;未足月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四、辦理兒少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活動,並邀請相關國
際兒少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
臺幣二十萬元。
2、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兒少福利、兒少權益、早期療育等相關議題。
3、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受邀相關國際活動之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
(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
。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
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
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相關費
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
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若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
月提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貳、 婦女福利
一、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5、本市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本市跨區辦
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
助金額。
2、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講座/研討會/宣導)、婦女成
長團體、婦女知性講座、婦女社會參與、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
、性別主流化專業訓練、婦女工作人員專業訓練、CEDAW(講
座/研討會/宣導)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等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
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並占課程(活動
)比重二分之一以上。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四十人以上(成長團體參與人數為十人
至二十人);另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本局依政策
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印刷費、場地
佈置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
時人員托兒服務等)、通訊費(郵資)及雜支。
二、辦理或參與婦女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活動,並邀請相關國
際婦女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
台幣四十萬元。
2、補助參與婦女權益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國際婦幼
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
元。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
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
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個
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
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相關費
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
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
1、若為參與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
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2、參與國際相關活動間應主動蒐集相關資料,加強與國際婦女團
體交流互動並進行相關議題連結,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活動並自
我介紹及增加與國際婦女團體互動機會。
3、補助款俟回國後,與會者繳交二千字以上出國報告並備齊相關
單據後核撥。
4、與會者回國後應配合、爭取相關活動或自行辦理,分享活動經
驗二場以上,每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傳承參與經驗,提升本
市婦女團體國際參與知能。
叁、老人福利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本市老人為主。
2、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老人文康休閒、健康講座、
研習訓練、知識教育、槌球活動、各項福利講座研習。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最高額度新臺幣二萬元
為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本府合辦政策性專案之活動
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劃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肆、身心障礙福利
一、辦理輔具資源中心
(一)補助對象:經社會局轉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獲補助辦理
輔具服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時,
應檢附輔具專業團隊成員名冊(至少應包括:輔具評估人員、輔具
維修技術人員及社會工作員)並載明學歷科系。
(二)服務對象及內容:
1、輔具服務:
(1)服務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經
評估確有需要者。
(2)服務內容:
○1提供輔具維修、回收、租借、評估、諮詢等服務。
○2輔具使用追蹤及效益評估。
2、ICF需求評估服務:
(1)服務對象:經障礙鑑定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服務內容:
○1提供身障者所需之輔具評估及服務,並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
○2輔具使用追蹤及效益評估。
3、到宅評估服務:
(1)服務對象:因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且無法自行維持坐姿
及站姿者、需二十四小時使用維生設備者、申請居家無障礙
設施設備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
(2)服務內容:
○1行動、移位輔具系統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2無障礙物理環境之評估與建議。
○3自我餵食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4衛浴類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5語言溝通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6協助申請輔助器具。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材料費:身心障礙者檢修輔助用具材料工本費,覈實收費;維
修成本(維修費及材料費)超過新購輔具價格二分之一者,應另
行購置。
2、維修費:依據輔具損壞及故障狀況分五級補助(O級:簡易維
修(含輔具維修、保養及調整,不予補助)、A級:一般維修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B級:輕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C級:中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D級:
重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等五級)。
3、運送及專業人員交通費:
(1)辦理回收租借維修中心之輔具運送、油料費。
(2)專業人員往返車資(除離島地區得搭乘飛機外,依照公務人
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運送專業
人員辦理到宅評估服務及復健訓練業務油料費,覈實報支。
4、評估或訓練費:聘請輔具評估人員、社工師(員)及輔具維修
技術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之費用,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百元,內聘折半,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辦理到宅評估輔
具服務及復健訓練之個案,每年最多補助八十一小時。
5、專業服務費:每案限補助一名社會工作人員。
6、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7、其他:所需印刷、宣導、場地維護及雜費等相關費用,其中雜
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宣及郵資等)
。
(四)本項申請補助案俟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或團體成
員)訂立委託契約書送社會局備查,內聘者應附在職證明。
(五)承辦輔具資源中心之單位如有異動,原獲補助之設施設備應移交新
承辦單位接收及保管。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暨延時收托服務
(一)補助對象: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2、延時收托服務: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日間服務機構為限。
3、前項申請機構式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補助單位,應向機構之業務
主管機關報准執行本計畫之內容(含執行人力及空間證明),
並於提供服務前,將核准公文及相關資料報經本局備查。
(二)補助原則: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由社會局自行編列預算辦
理,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接受臨時或短
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同一時段
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
傭),並經服務提供單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
之身心障礙者。
2、延時收托服務: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於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之日間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服務對象補助標準:
1、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而由父親
或母親單獨照顧,或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之身心障
礙者除在家自行照顧者,每一個案每年度不得超過四百三十二
小時外,餘依各項最高時數覈實補助。
2、接受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之臨時照顧服務者及
居家式或機構式之短期照顧服務者,每一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
超過三百六十小時。惟已在日托機構收容者、學校就讀者,每
一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小時。
3、接受本市居家服務者及接受本市家庭托顧者(五十歲以下身心
障礙者或身障老人),已在住宿教養機構者,每年度合計不得
超過九十六小時。
4、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未滿一小時、滿三十分
鐘以一小時計。
5、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符合中低收入戶及請
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身心障礙
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前項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
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6、特殊個案由政府全額補助,認定標準如下:
(1)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逾六十五歲以上。
(2)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
(3)同一家中有兩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同時使用,其中一人由政
府全額補助。
(4)前項所稱主要照顧者係指同一戶籍且有共同居住事實之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手足、配偶及其他家屬。
(5)同一家中有兩名(含)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全年度可使用
總時數除依上揭標準核定外,每人每年另增加五十小時。
(五)服務方式: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日(夜)間機構式臨時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服務時數為
十二小時(含)以內,並由補助單位運用既有的場地、設施
設備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2)居家式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
時,且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並由補助單位安排臨
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至申請者之住家提供服務。
(3)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
時,且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並由補助單位運用既
有的場地、設施設備提供短期照顧服務。
2、延時收托服務:
(1)每一個案每日收托時數為兩小時(含)以內,由補助單位運
用既有的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供身心障礙者於日間機
構服務時間結束後,至主要照顧者倘有工作或交通往返等因
素而無法即時接送前,得以有緩衝時段,讓身心障礙者獲得
適當之照顧。
(2)服務起訖之時間計算以服務對象與日間機構簽訂之契約內容
為準。
(六)服務內容: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
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惟
下列服務項目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
服務。)
(1)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
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
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提供本項服務時
,應有身心障礙者之家屬隨同前往就醫單位,倘家屬無法陪
同者,應於事前具結,再由服務員單獨陪同身心障礙者前往
就醫)。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5)上揭服務項目應依本局補助單位之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2.延時收托服務:
(1)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
(2)補助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七)服務人員資格:
1、領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
員資格。
3、教保員及訓練員係指: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
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語等相關科
、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
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4、照顧服務員係指: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
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5、生活服務員係指: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具
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
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
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6、家庭托顧服務員係指:領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
具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1、日(夜)間機構式臨時照顧服務:
(1)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
(2)交通費:
a.每一個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元,且同一個案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兩千元為限。
b.本項目僅補助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資源之在家自行照顧者
,且申請者住家應距離服務提供之補助單位八公里以上,
並依個案實際服務月份覈實報支。
2、居家式短期照顧服務:服務費(含評估費及短期照顧服務員交
通費):每一個案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3、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
(1)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
(2)交通費:
a.每一個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元,且同一個案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兩千元為限。
b.本項目僅補助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資源之在家自行照顧者
,且申請者住家應距離服務提供之補助單位八公里以上,
並依個案實際服務月份覈實報支。
4、延時收托服務: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註:主要照顧者係指同一戶籍且有共同居住事實之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子女、手足、配偶及其他家屬。
伍、社會救助
一、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
者。
(二)補助原則:
1、自立脫貧實驗方案暨研習訓練、訪視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
2、慈善資源整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方案最高補助一人)、個
別諮商費、團體輔導費、行政事務費(含電費、電話費、水費、
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
運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
、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
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志工交通費、發展帳戶服務、誤
餐費及雜支。
1、申請時應檢附方案計畫及專責人員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
2、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
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
社會局不予補助,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
助者。
(二)補助原則: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辦理單位應依照不
同災害類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規劃各項訓
練課程,必開課程項目如下:
(1)災民收容所開設準備及疏散工作。
(2)災民收容所管理工作。
(3)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分工。
(4)民生物資儲備、管理及調度。
(5)工作人員及災民之心理輔導與情緒管理。
(6)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介紹。
(7)實務演練暨觀摩。
(8)災害救助志工招募、訓練與管理。
2、補助標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
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
三、辦理遊民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提供遊民安置、醫療、飲食、沐浴等,依服
務遊民人次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2、促進就業服務:媒合及轉介就業、陪同面試及支持其穩定就業等
輔導服務,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配合年節應景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4、年度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報時
,依服務遊民項目及人數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緊急短期安置(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
元,最高補助九十天)、便當或熱食、日常用品、換洗衣物、衣物
清潔、沐浴用品、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務費及雜支。
2、促進就業服務:就業輔導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個案
每年最高補助十次為限)、初期就業租屋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最高
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及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仟元,最高補助三個月),核銷時應檢附個案輔
導紀錄、租賃契約、個案具領清冊等。
3、年節應景活動:便當或熱食、場地租金、佈置費、印刷費、器材
租金等。
4、年度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
、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膳食費及雜
支。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熱食費用(便當及飲用水)、保暖冬衣
、睡袋、換洗衣襪、沐浴用品、暖暖包及雜支等。
陸、社區發展
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獲核定
者,社會局補助該計畫最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全市性研習(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市社區工作幹部研習):
由社會局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2)地方性研習:由各區公所規劃,依地域型需求研訂研習訓練
課程辦理;補助金額依各區公所轄社區數及計畫內容核定,
每一區補助金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發展觀摩活動
(一)辦理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標準:參加當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列本市成
績最優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全市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二)辦理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標準:參加衛生福利部當年度舉辦之全國社區民俗觀摩會
文、武場表演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府依計畫內容酌予補助,每
一區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至三萬元。
(三)辦理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柒、志願服務
一、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活動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所屬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
,並能配合辦理臺中市政府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小隊進場作業實施計
畫所訂定之義務工作事項;其中以能結合當地資源及秉持經營社區
的理念、推動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推展符合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
者及參加中央或社會局辦理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符合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二目規定者,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
訂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
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
實施計畫書送社會局審查,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始得執行計畫。
2、符合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二目規定者,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
費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提出申請。
3、符合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者,檢附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保險
費收據正本、保險單影本、投保名單正本、單位領據及志願服
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函送社會局審查。
4、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
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成果報告、支出明細表連同原始憑證,
送社會局審核。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中央機關申請補助,
中央機關未補助項目或補助不足者,再依本要點補助。但評估
方案具急迫性及重要性,得不受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教育訓練含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成長訓練、領導訓練、
督導訓練及其他必要性專業訓練等,每場次補助項目講座鐘點
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費、雜
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大會師、志工才藝、趣味
競賽、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觀摩活動等):含講座鐘點費、
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費、車輛租
借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觀摩活動每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志工保險費:須投入祥和計畫社會福利類滿一年之志願服務者
且該志工於該運用單位累積服務時數於前一年度滿一百小時以
上者,每人每年補助額度俟當年度社會局祥和計畫志願服務保
險計畫書而定。
捌、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防治
一、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防治宣導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2、補助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講座/研討會/宣導/
經驗分享)、責任通報人員訓練等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等防治宣導
議題,並佔課程(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
4、計畫已獲中央、本府或其他補助,已補助之項目不予重複。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
費、印刷費、場地布置費、誤餐費及雜支(講師鐘點費、專家學
者出席費不得勻支)。
玖、綜合項目
一、臨時酬勞費:每小時新臺幣九十八元至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但每
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授課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而定,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
元,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
給,國外聘請者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專題演講費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一)碩士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二)大專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三)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
聘折半支給。
(四)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十年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五)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
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六)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七)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備註:
1、應於申請資料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如未載明講師學經歷
之申請案,得視計畫內容酌減補助金額。
2、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等。
3、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4、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三、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算,專業督導人
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七千元核算,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每月
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
三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自籌款百分之三十之限制。申請單位應於
計畫書明列有無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為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
二款規定者。
五、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不得重複申請社區服務方案之
專業服務費。
六、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百五十元至
新臺幣一千元,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膳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至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
七、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
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八、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計。
九、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元。
十、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
上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十一、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
件上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十二、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十三、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十四、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十五、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六、車輛租借費覈實補助。
十七、誤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
十八、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
十九、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及網路
宣導等。
二十、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飯盒外,不補助點心費及其他飲
料費。
二十一、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及旅遊、聚餐性質之活動
不予補助。
二十二、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
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
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二十三、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
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
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本專
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二十四、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注意事項:
(一)以在各受補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
鄰近地區之機關(團體)或訓練機關(團體)之場地,在其所定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但若受補助單位仍無法洽借到適宜場
地,應在核定之場地費用範圍內租借場地,並應敘明理由事先報
主管機關核備。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
團體)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
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助單位外之人士
,而無法依前三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經敘明理由報本局同意後
,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二十五、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
年撥款。
二十六、其他項目參照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