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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勤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勤務實施細則第五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規定,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基
    準,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刑事警察勤務以偵查犯罪為主,預防犯罪為輔,以維護社會治
    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重點工作目標。
四、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
    負責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各刑事警察勤務執行機構之勤
    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五、大隊之各外勤隊及各分局偵查隊為刑事警察勤務執行機構。
六、分局偵查隊參酌預算員額數並依轄區人口數、刑案發生數、治安人
    口數及治安顧慮場所數等條件為劃分原則,實施刑事責任區制(以
    下簡稱責任區)。並由分局每兩年定期檢討調整,經大隊核定後報
    署備查。
七、責任區發生刑案時,責任區偵查佐負偵破責任,於平時負責之工作
    重點如下:
   (一)與警勤區員警交換轄區治安情報工作意見,互相協助偵防犯罪
       工作之推行與執行。
   (二)推展警民關係,加強警民合作,遴選忠實可靠與熱心公益人士
       ,布置運用蒐集情報。
   (三)加強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生活、言行、遷徙、交往及家庭等一
       切活動,防制犯罪。
   (四)對轄內列管黑道幫派分子之活動狀況、交往及經濟來源與犯罪
       情資等應加強蒐報掌控,並即時以情資反應陳報,俾利參採運
       用及研擬相關防範作為。
   (五)發掘可疑人、事、地、物,加強監控查察,發現犯罪進行偵破
       。對於上列查訪所得資料並應詳實記錄於刑責區手冊內,保持
       常新,並由各級主官(管)不定期查閱督考。
八、本局刑事警察勤務方式及工作項目如下:
   (一)值班:在隊部指定之值班臺值守,受理報案、接收案件辦理移
       送作業、械彈保管、擔任通訊聯絡等事宜。
   (二)備勤:於勤務機構待命,協助值班並機動處理事故、辦理刑事
       業務文書、協助人犯戒護或解送等臨時勤務之派遣。
   (三)刑案偵查:針對偵辦案件相關人、事、物之調查、查訪、勘察
       蒐證、執行埋伏查緝、搜索、拘捕、通訊監察、移送等案件處
       置作為。
   (四)地區探巡:針對轄區內易發生犯罪地點、治安顧慮要點等場所
       進行查訪、情報蒐集活動,並查察有無違法情事;或針對責任
       區治安顧慮人口及列管黑道幫派成員等查訪對象依有關法令賦
       予任務進行查訪、動態掌握,發覺犯罪情形。
   (五)以上四種勤務方式外,其他經機關主官核准之專案勤務項目。
九、值班、備勤勤務,應綜合考量所屬單位警力編制人數、治安狀況及
    任務需求,並溝通單位同仁意見,評估採取下列方式編排:
   (一)警力人數編制多之單位,採全日分段輪替;警力人數編制少或
       不充足單位,則採全日專責擔服。
   (二)採全日分段輪替者,以全日分2段(連續12小時)為原則,如因任
       務特性需要,須採其他分段方式實施者,應報局核准。
   (三)如礙於人力因素,採全日專責擔服單位,對於深夜處理案件,
       無適當休息時間之情形,單位主管應確實調配後續勤務,使值
       勤人員有完整適當之休息時間。
十、巡邏勤務以車巡為主,執行時大隊各外勤隊巡簽各分局轄區派出所
    所設置之巡邏箱及巡邏簽章表,不另設置。分局偵查隊並得視轄區
    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准後,獨立編排或併
    其他勤務項目執行之。
十一、本局刑事警察勤務執行要領如下:
     (一)執行勤務應落實並確實瞭解任務,注意言行態度,嚴守依法
         行政立場,遇案件或事故應依法進行查處,並即時報告勤務
         指揮中心及其所屬單位之主管或值班人員,落實報告紀律要
         求。
     (二)執行勤務線上發現不法,須跨越轄區查緝時,應即時報告勤
         務指揮中心及其所屬單位之主管或值班人員,依「警察機關
         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協助通報管轄警察機關(分局
         ),如遇情況急迫執勤人員應逕行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
         指揮中心或當地分駐(派出)所,請求派員會同執行,並注意
         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三)執行勤務發現不法或處理事故,應依法偵處,並注意遵守法
         定程序規定,確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及警察
         偵查犯罪手冊等各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勤務偵處不法或處理事故,應注意採取適當之錄影、錄
         音,俾利遭受質疑時作為佐證。
     (五)執行勤務遇可疑實施攔停、盤查或檢查等作為應符合警察職
         權行使法規定要件,不得任意為之,實施時應主動出示證件
         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如遇質疑除妥適說明理由外,應依警
         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六)執行勤務應注意安全,依規定配帶相關裝備,並注意裝備安
         全與保管,並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如遇聚眾暴力
         事件,應評估現場狀況,即時聯繫通報請求派遣警力支援。
     (七)執勤使用車輛應遵守交通規則,如因急迫原因須追緝不法或
         趕赴現場時,應注意駕車安全及民眾安全。
     (八)執行地區探巡勤務,對責任區內之人、事、地、物,隨時注
         意,嚴密查察,發現疑人、疑事、疑地、疑物時,應密切聯
         繫警勤區警員共同深入研析、嚴密查究。
     (九)執行各項專案蒐證勤務,應落實本署訂頒「警察機關執行蒐
         證作業規定」要求,確實將蒐證資料編輯、交接及保存。
十二、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並依勤務項目輪流服勤。每日勤
      務交接時間,以上午八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變更,並報局備查。
十三、大隊之各外勤隊及各分局偵查隊服勤時數及輪休、休假、補休
      人數,應符合警察勤務條例及警政署及本局相關補充規範或函
      釋規定。
十四、刑事警察勤務執行前之勤前教育,依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
      定辦理。
十五、刑事警察因任務需要,執勤時以便衣為主,惟應注意服儀整齊。
十六、刑事警察執行勤務配帶槍彈,應由機關主官依據各轄區實際治安
      狀況、偵辦案件類型、警械裝備、員警本身能力等,適當調配,
      有關本局刑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配帶槍彈原則如下:
     (一)凡執行值班、備勤、刑案偵查、地區探巡與其他專案性勤務,
         均應領用槍彈、無線電等裝備。
     (二)刑案偵查若在辦公室整理偵查文書或通知被告等訊問筆錄等,
         經主管核准,則不須領用槍彈裝備,但若外出辦案查訪或執行
         搜索等均須領用槍彈執勤,以應不時之需。
     (三)各勤務執行機構,得視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事實需要,經機
         關主官核准後變更領用裝備。
十七、本局刑事警察勤務之審核督導,依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
      業規定及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實施勤務優劣獎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