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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三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執行長一人
    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助
    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本中心平時日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
    常時三級開設,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
    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立
    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報告本中心指
    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
    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進駐作業。
    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時,立即簽請指揮官成立本中心
    。



五、提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昇開設
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
風圈範圍時。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經濟發展局、建設局、交
通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等
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
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警戒
區範圍時。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水利局、教
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中市後
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
工程處、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經濟部水
利署第三河川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瓦斯事
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
支會、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或本市
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水利局、教
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本
市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
水利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勞工局、社會局、
地政局、新聞局、秘書處、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主
計處、政風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
農業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地方稅務局、臺中市後
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
工程處、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經濟部水
利署第三河川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瓦斯事
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
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
展局、社會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災害所
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
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局通知經濟發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建設局、民政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等機關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臺中市雨量站單
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伍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建設局、
教育局、消防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新聞局、人事處、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
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
中氣象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
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等機關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通知水利局、新聞局、建設局、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局、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臺中農田水利會、經濟部水利署中
區水資源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次變電所、三
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電所或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停
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
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營業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
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農業局通知本府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建設局、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中央氣象
局臺中氣象站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水利局通知本府民政局、農業局、建設局、交通
局、社會局、新聞局、經濟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
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
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交通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營業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
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交通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人事處、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臺中
市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災害
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及中區勞動檢查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嘯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警戒區
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建設局、
教育局、水利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新聞局、人事處、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臺中市後備指
揮部、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
運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中華民國
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六、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如下:
(一)秘書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人事處:
1.發布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新聞局: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管制相
關事宜。
3.大眾傳播業災害之協助處理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辦理相關機關災後復建工程列管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財政局: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及災
民復建貸款事宜。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水利局:
1.辦理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
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排水設施、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道路、橋樑、公園綠地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3.協調港埠防救災害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都市發展局: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與應即補強事項。
2.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評估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民政局:
1.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4.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社會局: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安養院、福利機構等災害處理事項。
5.災民收容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置管理事項。
6.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教育局:
1.協助社會處災民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舊事項。
2.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3.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法制局: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交通局:
1.辦理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交通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災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事項。
3.協助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
輸事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經濟發展局: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心幕
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防
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勞工局:
1.有關災民就業輔導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舊
工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地政局: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環境保護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
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衛生局:
1.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2.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
項。
3.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4.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5.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6.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資料。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相驗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
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之查報
、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消防局:
1.辦理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海嘯成立本中心幕僚
作業事項。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大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事宜。
3.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及通報有
關事項。
4.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重大傷
亡查報有關事宜。
5.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6.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農業局:
1.辦理寒害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協調糧食儲備、供給、運用事項。
4.辦理有關林木損失調查事項。
5.其他農林漁牧業有關事項。
(二十五)觀光旅遊局:
1.督辦本市風景特定區、風景區、遊樂區、海水浴場及休閒型自
行車道等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2.平日及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客家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八)地方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臺中市後備指揮部:
1.協調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兵力申請。
2.提供轄內基本戰力及國軍救災能力。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配合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及各有關單位之需求,協助提供運送災
區災民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料。
2.配合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及各有關單位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
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1.辦理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轄道路、橋樑設
施緊急搶修事項。
2.道路、橋樑設施災情查報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三十二)第三海岸巡防總隊:
1.海難事件搶救事宜。
2.颱風期間協助大陸漁工上岸避難及人員管制事宜。
(三十三)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
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三十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1.協調水利會灌溉系統的搶修。
2.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電
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
1.負責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瓦斯事業機構: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
恢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搶救供應及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1.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
1.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臺中農田水利會: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1.轄管水庫放水預警通報、源水供應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市南屯區文心
南九路一百一十九號五樓),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
等設施由本府消防局協助操作,豐原災害應變中心(臺中市豐
原區圓環北路一段三百二十一號四樓)為本市備援災害應變中
心。但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
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
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
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
撤離。
(四)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
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股(課)長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
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或單位防救災
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
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
期間相關處置措施及各項交辦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市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
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
間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
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
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
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
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
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
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
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九、縮小編組及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
位自行管制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
復平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