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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之弱
    勢勞工減除就業障礙、渡過生活危機,提供經濟補助,以達順利求職
    、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勞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經本局服務,於求職期間有積極求職動機並評估有經濟需求者。
    (二)經本局服務,於就業初期並評估有經濟需求者。
    補助對象若接受機關補助之各補助項目總額仍不足以維持個人或家庭
    基本生計,得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



三、第二點所稱弱勢勞工,係指長期失業者、中高齡、原住民、獨立負
    擔家計者、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弱勢青少年、經濟弱勢戶、
    資遣員工、更生受保護人、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被害人、街友、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及經本局評估認定確屬弱
    勢之勞工
    第二點所稱有經濟需求者,係指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
    或收入,或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者。



四、補助項目:
   (一)生活補助:每人補助一次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
       經本局核准同意後,得延長補助最長至二次,合計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為限。
   (二)住宿補助:每人補助一個月房租,以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有
       特殊情形需經本局核准同意後,得延長補助至二個月,合計新臺
       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托育安親補助:每人補助有就讀國小、幼兒園有安親需求或需托
       嬰之子女,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每人補助以三
       個月為限。
   (四)第一項、第二項所稱特殊情形,係指接受第一次補助後,經本局
       評估持續積極求職行為者或就業初期者,仍有經濟需求。



五、申請作業程序:申請人需至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並經
    本局評估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請申請人
    提供相關文件並協助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核准之評估表正本。
    (二)核准之補助收據正本。
    (三)申請人切結書正本。
    (四)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住宿補助,須提供租屋契約或房東開立之收據。
    (六)申請托育安親補助,須提供托育、安親繳費收據及戶口名簿影
        本,托育補助應另檢附受托之保母證照。
    (七)若因地處偏遠地區、受金融機構限制無法辦理補助轉帳或因故
        無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
        本局審慎評估後,採以特例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



七、本要點之補助撥付時,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於評估表敘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領取之本
    補助: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關懷訪視。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九、本局得不定期關懷訪視申請人求職或就業情形。



十、本要點之相關表格由本局另訂之,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經費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