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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志願服務隊服務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
     會人力資源,施予適當之訓練管理、運用,並健全組織,以提
     昇服務品質,塑造政府新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三、 組織及訓練:
(一) 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具服務熱忱、有責
       任感者,得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經甄選後依規定辦理。
(二) 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提供部分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者。
(三) 本所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招收名額以四十名為限,
       超額列冊遞補或為支援志工。
(四) 志願服務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由本所遴選或隊員互推,
       綜理本隊服務事項,隊長及副隊長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一次,隊長出缺時,應依前項程序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當屆隊長及副隊長卸任後,協助新任隊長處
       理隊務。
(五) 本所每半年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一次,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提昇
       服務品質。
(六) 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情
       交流 ,本所每年得辦理一次聯誼活動。


四、 服務項目:
(一) 協助本所辦理各項活動支援。
(二) 協助本所觀光導覽解說。
(三) 協助本所環境清潔維護。
(四) 其他有關之櫃檯諮詢及服務工作。


五、 服務地點:本所孔廟及忠烈祠等地點。

六、 服務時間及請假規定:
(一) 依照本所上班及開館時間或臨時性之機動支援,每日分上、下午
       兩班,每班 3小時,上午班服務時間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
       分,下午班服務時間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二) 本隊依班次排訂服勤班表,志工出勤時應於本所製訂之出勤卡上
       簽名。值勤時間,不任意遲到早退,更不得依個人方便隨時調時
       段值勤。
(三) 志工應依服勤班表,準時出勤,如遇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時亦同
       ,若因故無法如期出勤者,應自行協調本所其他志工代理,如無
       法協調代理人者,應於事3天前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以利調配
       人員出席支援班別。
(四) 志工隊員連續缺席或請假超過二個月,無出勤紀錄者,即視同
       自動離隊,本所通知暫停其服務,並交回志工證及志工背心後
       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不在此限。


七、 督導考核方式:
(一) 由本所業務承辦人、志工隊隊長、副隊長每季(三個月)考核
       服勤狀況並陳報所長核定,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做為隊
       員是否進用之依據。
(二) 全年服務應達100小時,年度考核成績不及格、或有其他不適任
       情事,或違反志工行為規範,經本所通知離隊者,喪失本所志
       工資格。
(三) 志工行為不端、動作乖張、犯重大工作過失及其他影響本所聲譽
       者,或非經本所同意,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從事有損害本
       所聲譽之行為者,除需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
       ,召開專案考核小組審議通知離隊,並由本所逕予除名,不再進
       用。
(四) 考核方式: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
1. 平時考核:每季考核一次,依出勤情形、服務態度、團隊精神
             及特殊貢獻為考核項目。
2. 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辦理年度考核作為是否進用之依據。
3. 專案考核:志工於服務期間內違反服務要點,或不適應志工服勤
             ,經查屬實,足以影響機關形象及團隊聲譽,經隊長
             、副隊長或本所人員進行輔導,仍屢勸不聽,或續有
             不當行為,經陳報本所,由專案考核小組進行審議,
             考核結果確屬重大缺失情事,通知離隊,不再進用。
4. 考核標準:出勤情形40%,服務態度35%,團隊精神20%,
             特殊貢獻5%。
5. 考核小組:由本所業務承辦人、志工隊隊長、志工隊副隊長擔任。
(五) 對於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功績或全年出勤達二十次以上之
       隊員,得由隊長及本所主管人員審定後,報「臺中市志工聯
       誼暨表揚大會」或於本所匯報表揚獎勵。


八、 服務守則:
(一) 志工應於規定時間親自簽到、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
       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倘因故需早退者,應事先報備,
       提早核實簽退。
(二) 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
(三) 志工服務時應配戴志工證、著志工背心,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四) 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請勿
       喧嘩、打瞌睡、吵架、洽辦私事,避免破壞形象,並請注意自
       身舉止是否得宜。
(五) 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排定勤務之執行。
(六) 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七) 志工應充份瞭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八) 志工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本所人員之指導。
(九) 志工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予保密,並不得從事有
       損害本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需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
       得視情節輕重通知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不再進用。


九、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一) 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參加本所舉辦之參訪、聯誼等活動。
3. 出席本所志願服務有關會議或活動。
4. 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其他原因需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所申請證明個人服務績效之證
   明書。
(二) 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及本所服務要點。
2. 尊重其他志工個人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等基本權利。
3.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及榮譽卡。
4. 服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拒絕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5.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6. 妥善保管本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7. 如有新招募之志工,經完成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研習(基礎訓
   練、特殊訓練),發給結業證明書、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十一、 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