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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提升服務品質,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言詞等方式向
    本局提出。



三、陳情案件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
    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等,若無提供得不予受理。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
      規定以保密方式處理,不得公開。
(二)陳情案應依案情性質先行分類,承辦單位應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理
      。
(三)陳情案件之處理期限均自收文次日起算,說明如下:
      1.檢舉類,處理期限十四個工作天。
      2.陳情類,處理期限五個工作天。
      3.建議類,處理期限三個工作天。
      4.其他類,處理期限三個工作天。
      5.簽奉市長核准之專案列管案件,處理期限三十個日曆天。
(四)業務單位收到陳情案件後,如須移文或改分者,應會知研考單位解
      除列管或改分。



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經列管之人民陳情、請願案件,均須答復陳情人或交辦機關,不
      得存查結案,用字遣詞應簡明、親切、口語化,並註明列管案號,
      將副本抄送研考單位或上級列管單位,以便解除列管,如有遺漏視
      同未結案件。
(二)陳情案件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應視案情需要,以公文、電
      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將辦理情形簽復陳情人,並告知承
      辦人員聯絡方式。
(三)經錄案列管之案件,除無需答復陳情人、陳情人未留聯絡方式或表
      示不需回復外,應確實回復陳情人,其中臺中市政府列管案件應於
      人民陳情管理系統登錄辦理情形。
(四)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簽報局長同意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陳
        情者。
      前款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亦應知會研考單位解除列管。
(五)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陳情,將
        不予處理回復。
      2.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仍需依規定收文及分案;承辦人
        員無需處理及回復,僅需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錄人民陳情管
        理系統後,據以結案。
(六)經簽准同意不予受理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應向陳情人說明,並通知受理及列管單位。
     2.嗣後陳情人再以前述事由陳情,毋需受理錄案,惟仍應作成紀錄
       以利查考。
(七)承辦人員受理陳情案件後,應迅速先審核是否符合規定,如有需
      補件者,應儘可能聯絡陳情人一次補件憑辦,避免造成各級人員
      審核程序中因欠缺應檢附之文件,而延宕甚至否准,或承辦人員
      對案情有誤解,以致陳情人誤會而利用陳情方式,再次敘明案情
      ,要求重行辦理將影響行政效率。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
      者,應主動電話聯繫或書面通知陳情人補陳,以免未能完整答復
      而再度陳情。
(八)函轉市府所屬或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之案件,承辦人員應追蹤列管
      後續辦理情形。
(九)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俟釋復並答復
      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承辦人員仍應持續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十)案情特殊、複雜或需詳加調查,無法於期限內處理完畢時,應在
      限期屆滿前填寫展期報告單簽請局長核准並將展延理由告知陳情
      人,再將展期報告單送研考單位錄案,研考單位應繼續追蹤管制
      至結案為止。
(十一)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予併案處
        理,倘陳情案件業經本局答復陳情人後又接獲上級機關交辦同
        一案件時,應將辦理情形函復交辦機關並副知陳情人及研考單
        位。
(十二)檢舉案件之相關作業流程及管制,應依本局「受理檢舉案件管
        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陳情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應婉轉建議陳情
        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十四)針對檢舉案件如查無檢舉人所陳述之情事,回復時得載明如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謊報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受理以外國語言陳情者,應以國際通用語言回復為原則。
(十六)處理陳情案件逾期積壓者,依本局相關規定議處。



六、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一)業務單位:
      1.陳情案件之辦理應本於權責並依公文處理時限,針對陳情事項
        內容予以查處後,具體回復陳情人或簽結後副(會)知陳情案
        件列管人員,以書面回復時並應隨函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處理民眾意見滿意度調查表」及廣告回郵(如附件一),
        以電子郵件回復時應檢附問卷調查連結網址。
      2.承辦人員應於陳情案件辦結後填具「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人
        民陳情案件分析檢討改進管制表」(如附件二)送陳情案件列
        管人員。
(二)研考單位
      1.總、分局應指定陳情案件列管人員,負責陳情案件之追蹤管制
        及結案,避免逾期情事。
      2.對於逾期尚未辦結、漏至系統登錄或展期案件應列管追蹤、確
        實稽催。
      3.民眾寄回之「處理民眾意見滿意度調查表」,列管人員應檢視
        內容,如有需再行處理事項,應再移請主辦單位辦理。
      4.列管人員應於本局管制案件管理系統逐案登錄辦理情形及檢討
        改進措施。
      5.企劃服務科應於每季後十五日內就陳情案件數量、所涉及業務
        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研提改進措施公告
        內網供同仁參採。



七、展期申請:
    陳情案件未能於規定時間辦結者,承辦人應於期限屆滿前辦理展期
    ,以原限辦日數為得展延天數,各類陳情案件辦理展期之規定如下
    :
    (一)陳情、建議及其他類:以二次為限,並經局長核准。如需第
          三次展延需經市長同意。
    (二)檢舉類:以一次為限,並經局長核准。
    (三)簽奉市長核准之專案列管案件類:不得展延。
    (四)簽請局長核准展延之案件,應將展期報告單送研考單位錄案
          ,研考單位應繼續追蹤管制至結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