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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動
    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以維
    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人員編組、聘用及工作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督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1.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2.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科室主管、學校校長或主任兼
       任:
    1.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擬訂本中心年度實施計畫。
    3.推動本中心任務及相關業務。
   (四)督導若干人,由教育局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置輔導人員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之輔導人員擔任:
    1.規劃並推動本中心相關業務。
    2.督導各分區學校專業輔導工作。
    3.督導及指導輔導人員。
    4.定期召開輔導人員團體督導會議,瞭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
      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中心設下列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諮商輔導及研究發展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統籌規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2.年度方案計畫統籌規劃及辦理。
    3.輔導人員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專業課程之規劃與辦理。
    4.工作推廣宣導及相關手冊製作。
    5.業務工作與方案計畫成果報告彙集。
    6.學術研究成果彙整。
    7.其他交辦事項。
  (二)個案管理及行政資源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輔導成果統計及分析。
    2.人事經費預算之規劃及執行。
    3.組織規劃與人事管理。
    4.辦理輔導人員甄選及移撥工作。
    5.網站與資訊之管理。
    6.各項財產、設備及檔案管理。
    7.實習生甄選及實習統籌規劃。
    8.其他交辦事項。
  (三)適性輔導及高關懷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強化國中階段生涯發展教育。
    2.彙整所屬各國中畢業生之進路追蹤,並進行資料分析。
    3.督責所屬各國中充實適性輔導專業人力。
    4.增益教育人員適性輔導功能。
    5.建立家長、社區團體及企業單位參與適性輔導之管道。
    6.高關懷學生追蹤輔導工作統籌及彙整。
    7.中輟學生個案列管、追蹤輔導統籌及彙整。
    8.協助並支援中介教育相關業務。
    9.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輔導人員之差假管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
    僱人員給假辦法;績效考核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
    人員考核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約聘輔導人
    員成績考核指標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
    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
    籌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中心應每年定期於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進行成果報告,檢討
    本中心運作及服務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