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公務護理人力任用制度,特設臺
中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護理人力,指臺中市各衛生所、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之
護理人力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務護理人員角色諮詢事項。
(二)公務護理人力規劃、培訓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三)公務護理人力遴選、甄審諮詢事項。
(四)提升公務護理人力服務品質之諮詢事項。
(五)公務護理人力調任制度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護理人力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
本府衛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至十二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護理相關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
表機關單位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保健科科長兼任,
幹事二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相關單位承辦人兼任。
七、為利公務護理人力制度之推展,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
衛生所護理人員小組、公立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小組;工作分組置
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
派兼之,所需經費及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八、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九、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十一、本委員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行文之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
之。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