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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  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
    傳統,提升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之教學品質與工作熱誠及素養,提振
    社會對教育事務的重視及對教育人員的鼓勵與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
(一)優良教育人員: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
      小)之編制內專任合格現職教師、教官及專任學校行政人員(人事
      、會計、幹事、組長、護士、護理師、營養師、專業運動教練、管
      理員等專職行政人員)。
(二)優良教育行政人員:本市市立學校校長、本市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
      員。
(三)基本條件:
1.在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服務連續年滿三年以上,偏遠(含特偏)學校
  需服務滿二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處分。
3.最近三年年終成績考核(或考績):
(1)教師-三年內考核需考列四條一款。
(2)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三年內考績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
(3)學校行政人員-三年內考績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4.三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表揚之優良
  教育人員。
(四)積極條件: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同
  事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者。
4.擔任行政工作、執行教育政策,有顯著績效者。
5.協助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等處室推行各項有關工作有
  卓著貢獻者。
(五)除上開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三、選拔方式:
(一)本市市立學校:應參考本要點二之(三)(四)項,擬定辦法推舉
      受獎名單;並由各校長(單位首長)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
      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5至13人(含校長)透過遴選小組會
      議推薦受獎代表名單。
(二)本市市立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由視導區督學或各科室主
      管於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附件一)寄送指定承辦學校。
(三)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授權各校參考本要點自訂選拔原則,透過遴
      選小組會議推薦受獎代表名單。


四、選拔表揚人數:
(一)本市市立學校,依教育局核定班級總數推薦,
20班以下學校:1人;
21班-40班學校:2人;
41班-60班學校:3人;
61班-80班學校:4人;
81班-100班學校:5人;
101班以上學校:6人。
完全中學之高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之國中、國小部得分別推薦。
(二)本市市立學校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
1.本市市立學校校長:由視導區督學推薦每行政區符合條件人選一人。
2.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由各科室主管推薦符合條件人選一人。
(三)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
1.本市轄區國立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每校一人。
2.本市轄區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小,每校一人。


五、作業期限及方式:
(一)期限: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
(二)方式:
1.大專校院以下公私立學校:請至本局【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 
  網站填報,推薦表(附件一)留校備查。
2.本市市立學校校長及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將推薦表寄送指定承辦
  學校。
3.其他大專校院:將推薦表寄送指定承辦學校。


六、獎  勵:
(一)市立學校遴選通過,獲選本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教育行政人員
      ,給予嘉獎乙次,並得致贈新台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各
      單位服務費用項下勻支) 以資鼓勵。
(二)其他公私立各級學校,獲選本市優良教育人員,頒發市長獎狀乙
      紙,各校可視單位預算酌予致贈新台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
      由各推薦單位業務費支應)以資鼓勵。
(三)所有獲獎名單登錄本局【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網站,以
      昭公信。
(四)各類獲獎人員由服務學校選擇適當節日(如:教師節)公開場合表
      揚。


七、榮獲本要點之受獎人員,如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得撤銷獎勵。
  附則:
1.教育行政機關係指教育局、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
2.年資起迄以辦理當年度7月31日為止。
3.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5至13人,
  其中「代表之產生」授權學校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