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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勞動
    合作社及法人機構相關產業經營發展,藉以提升其產業發展能力,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
    人或團體證明書。



三、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整。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2,000元整,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整。
(三)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整。
(四)前項各款每年每項依其最高限額補助。但同一事項經其他機關補助
      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
      其溢領之各項補助。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並敘明經
      費內容。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並經機關核准後始可
      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二)本會受理每一補助案件經完成審核程序後函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
      收到核定函後始可辦理。
(三)因應年度預算各申請補助案件受理至當年度11月15日止。
(四)申請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本會通知次日起十日內補齊,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項目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
      ,申請單位應敘明原因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



五、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購置營運基本設備」及「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項目,應依申請書辦理期限或於收到核定函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竣,
      並檢具支出憑證(如:發票、收據、成果報告,活動照片,領據,
      支出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並結報,逾期不予核撥。
(二)申請補(捐)助「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項目,自核定月起依
      補助項目、金額按所附支出憑證覈實撥付。
(三)若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補(捐)助最遲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檢據核銷,逾期不予核撥。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文件送達本會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就應備文件辦理初審,合格
      者,擬具初審意見併申請書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項審查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三人組成,並指定其中
      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申請本補助案件,必要時由本會先行函送立案主管機關審查,經審
      查其營運情形正常後始得以賡續辦理補助。
(四)申請第三點第二項者,以每月15日為基準,即於15日(含15日)前
      送申請書等補助資料者,以該月為補助月份起始;如於16日以後送
      申請補助資料者,以次月份為補助起始。

 



七、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得不定時派員督導各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對補助款之運用考
      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會並製作財產清冊,作
    為以後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九、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
    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十、本作業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並呈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